法国一囚车遭劫 3名警察死亡
sd
2025-04-05 11:19
而在国际法创新路径方面,一些学者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济规则的创新需要通过沿线国家国内经贸规则与制度的完善来推进,中国应该充分发挥自贸区的作用。
管理人员应当尽职履行管理职责,不应利用优势参与办案、赚取办案补贴。[1]1996年6月3日,司法部发出《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
在涉及到需要多部门进行协调的工作时,容易在职能划分上产生争议,造成履职混乱、互相推诿的现象,降低管理效率。日本法律援助中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第四,职责划分不明,进而降低管理效率。第二,法律援助机构行政机构化已成为新趋势。特别是地(市)、县(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较强的法律援助服务职能。
(2)收集和分析法律援助提供过程中的相关数据。1996年12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批复,同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例如,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要载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以及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透过这一变化,我们可以发现司法改革的决策者们已经具有了一种新的理论认识:实物证据的鉴真是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结果,那种要求侦查人员对实物证据的保管链条承担说明责任的鉴真制度,就失去了有效实施的基础。原则上,对于公诉方当庭提出的实物证据,只有在辩护方对其真实性提出合理疑问,法庭对其是否被伪造、变造的问题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公诉方才需要对其同一性加以证明。因此,在针对实物证据的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之前,提交实物证据的一方至少需要证明该证据是来源可靠、提取合法和保管完善的,也就是该证据确实属于提交证据的一方所声称的那份证据,接下来进行的鉴定才是富有意义的。
从消极的角度来说,前者旨在证明法庭上出现的实物证据,作为一种物质载体,没有被伪造或者变造,与举证方所诉称的实物证据是同一份。这就使得笔录类证据可以发挥对实物证据的同一性进行鉴真的作用了。
而对于鉴真所涉及的各种证据理论问题,还鲜有研究者展开深入的探讨。例如,一把刀、一枚指纹、一滴血迹、一个脚印或者一种射击残留的痕迹,究竟包含了怎样的证据信息,这不是鉴真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要由专业人员通过司法鉴定技术才能揭示的。由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尚未得到确立,因此对向侦查人员、公诉人所作的庭前供述笔录,基本上是承认其证据能力的。[24]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可参见杨明等:《非法证据排除蹒跚起步》,《瞭望东方周刊》2010年11月29日。
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因为侦查人员缺乏证据鉴真意识所发生的误用实物证据的问题,已经在不少刑事案件中纷纷出现。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在美国对抗式的刑事审判制度下,法庭对于实物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发挥积极的调查作用,而只能由控辩双方通过挑战对方证据的真实性避免证据运用上可能出现的错误。进入 陈瑞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实物证据 。至于后一种鉴真的定义,则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都可以适用。
这样,在是否需要鉴真以及如何加以鉴真的问题上,法官其实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前一种鉴真的定义对于物证和书证的鉴真是较为贴切的。
迄今为止,法学界对鉴真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翻译、介绍英美相关证据规则的水平上。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电子证据是近年来出现在司法程序之中的新型证据形式。但是,实物证据的真实性要得到验证,除了要接受传统的审查方式以外,还要经受特殊的鉴真过程。所谓保管链条的证明,其实是指从该物证被提取之后直到法庭出示它的整个期间,所有持有、接触、处置、保管过该项物证的人,都要就其真实性和同一性提供令人信服的证言,以便证明该项证据在此期间得到了妥善的保管,其真实性不容置疑。[10] 美国证据法将广义的实物证据分为物证(real evidence)、示意证据(demonstrative evidence)、书证(writing)、录制证据(recording)等多种,并分别确立了具体的鉴真规则。实物证据是指那些以物品、痕迹、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为物质载体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学理论上,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明性,通常是指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所具有的逻辑联系。
有关鉴真制度的全面研究,可参见[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以下。尤其是在某一笔录证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实物证据的持有人、收集者、制作者、保管者几乎都无法出庭作证,无法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盘问,难以接受法官的当庭询问。
为此,摄影者需要证明该照片为其所拍摄,提供拍摄的时间和地点,并且还要有证据证明这些印出的照片是从从未被动过的底版中冲洗出来的。这种针对鉴定检材所作的鉴真要求,也是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而确立下来的证据规则,并没有超出中国司法鉴定的基本规范要求。
法庭所要求公诉方做的也只是摘要地宣读上述笔录,或者当庭通过电子设备演示笔录的内容。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实物证据所记录的内容,包括声音、图表、照片、图像等,究竟是否真实反映了案件事实发生时出现的谈话、活动、场景,这是需要加以认真鉴别的。
(三)简要的比较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独特性之确认和保管链条的证明属于两种基本的鉴真方法,并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实物证据。由此,实物证据本身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实物证据所记录的声音、图像、场所方位等信息,被错误录制的空间也就不大了。与此同时,提出证据的一方还需要对该项证据的来源、提取、保管、播放、鉴定等各个环节提供清晰的证明,以证明该证据在保管链条上是完整的,所有接触和经手该项证据的人都没有破坏该证据的同一性。但不论采用何种鉴真方法,法庭都必须安排实物证据的持有者、目击者、提取者、保管者以及其他经手过该项证据的人出庭作证,要么当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做出辨认,要么对该证据的来源、提取、收集、保管过程的可靠性提供证言。
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宣读、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仅仅依靠这些笔录的验证,实物证据的鉴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形式化的验证性质,而难以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做出实质性的审查和确认。
同时,对于书证的鉴真,也可以通过证明该证据具有某些独一无二的特征或特定情况来进行。[22] 在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上,司法解释明显倚重各种笔录证据的印证作用。
刑事证据规定还针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很显然,这一术语与鉴定有着明显不同,而确证、鉴证之说,也无法准确地表达出这种含义。
结果,有关泥土来源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13]参见前引[10],Steven L.EmanueI书,第458页以下。这被视为确保物证真实性的程序要求。[7]例如,在影响较大的云南杜培武案中,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泥土与杜培武身上的泥土进行了提取,并送交技术部门进行同一性鉴定。
在证据法学上,这种方法就是鉴真方法。对于这类当庭提供的口头陈述,证据法通常给予控辩双方进行盘问的机会,并使得法官在亲自提问之余,可以借助于经验、理性和良心,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判断。
而对于办案人员在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所存在的程序瑕疵,也就是一些技术性的违规做法,司法解释则确立了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四是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或者存在其他瑕疵的。
[4]参见《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那么,对于那些内容真伪不明、证据保管链条存在严重缺陷的视听资料,司法人员应当如何处理呢?过去,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都几乎没有确立任何形式的排除规则,使得在是否采信这种有缺陷的视听资料问题上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美国少年法院成立之初,基于国家亲权的基本要求,少年法院认为惩罚和打击犯罪、定罪与量刑并不是其目的所在,他们的主要目标是基于儿童利益(the interest of child)的立场,矫治和改善少年犯。
国家责任比政府责任宽泛,法律援助限定为政府责任,责任主体则被极大限缩。
这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两步走的发展战略构想,把原先确定的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时限提前了十五年,并且提出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的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
墨卡托投影的地图上,长度和面积变形明显,但优点是球面上的等角航线(loxodromes)在平面图上被表示为直线,也就是保持了航线方向和相互位置角度关系的不变,进而可以绘制出有关风向的恒向线(rhumblines)。
刑事法律援助有其特殊性,这是由于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的。